匈牙利 研究人員的長期流動

研究人員的長期流動

(在匈牙利居住超過 180 天)

合格

研究人員:持有歐盟成員國簽發的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目的是研究在匈牙利境內逗留超過 180 天,如果他/她打算執行部分根據與根據特定其他立法認可的研究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在匈牙利研究機構進行的研究。

研究人員家屬:按上述規定提交申請的第三國國民的家屬,持有第一成員國基於親屬關係簽發的有效居留許可

提交申請及相關流程的信息

要求:填寫完整的表格、不超過 3 個月前拍攝的面部照片、第一個成員國簽發的用於研究的居留許可和有效的旅行證件,以及規定的附件,支付程序費。

請注意,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親自到當局面前,但因健康狀況無法出席的除外。  

提交申請時,將採集申請人的面部肖像和 – 超過 6 歲 – 指紋以獲取帶有生物特徵數據的居留許可。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有義務遵守並強制容忍該程序。

為應用研究人員的長期流動性也可以提交電子註冊時的程序啟動移民當局的電子平台。

以研究為目的的長期流動居留許可的申請應提交給負責未來匈牙利住宿所在地的地區局,或提交給該國永久或臨時居住地所在國家的主管領事館官員。申請人位於或在申請人國籍所在的國家/地區。申請評估費為60 歐元,主要以歐元或其他可兌換貨幣在匈牙利外交使團支付,或在特殊情況下以提交申請的國家的法定貨幣支付。如果在匈牙利提交,則該程序收取的行政服務費為18,000 福林。 

該程序的費用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區域局提供的支票)支付。對於黃色支票,在“備註”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申請居留許可”。  

在為研究目的簽髮長期流動居留許可的程序中,地區局應在提交之日起 60 天內就案情作出決定

移民主管機關應當將居留權證明材料郵寄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她無法在給定的郵寄地址收到證明居住權的文件,則申請人可以親自到主管移民當局領取該文件。

如不服,可在 8 日內向一審機關提出上訴。申請人在上訴中提出新的證據,在決定作出前知道的,或者沒有說明理由而提出上訴的,一審機關應當不審查案情,駁回上訴。如果在外交或領事館提交,上訴的行政服務費為20 歐元,主要以歐元或其他可兌換貨幣支付,例外情況下,以提交申請的國家的貨幣支付,或5,500 福林如果在匈牙利提交,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管理局提供的支票)支付。在“評論”框中應註明委託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以及案件類型“居留許可上訴”。

強申請時必須文件

證明居住目的的文件

a) 對於研究人員:

– 與經認可的匈牙利研究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

– 研究人員的長期流動計劃,同時註明流動的計劃持續時間和日期;

-簽發的有效居留證複印件為宗旨,以研究第一成員國

b) 對於研究人員的家庭成員:

– 與研究人員的長期流動計劃一致的流動計劃持續時間和日期的證明

– 第一個成員國根據家庭關係簽發的有效居留證複印件

證明在匈牙利的生活資料的文件

如果第三國國民有足夠的生活手段和財政資源來支付其預期逗留期間以及返回其原籍國或過境第三國的住宿費用,則該申請可能會被批准。

生計需求尤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驗證:

· 匈牙利或外國金融機構關於申請人銀行賬戶的聲明;

· 稅務機關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 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 雇主和/或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從國外收到的固定收入的證明;

· 其他可靠的手段。

證明存在全面健康保險的文件

隨附以研究為目的的長期流動居留許可申請,​​申請人應提供獲得綜合健康保險服務的證明(特別是根據有關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特定立法、國際協議或根據具體協議),或者他/她有必要的財務資源來支付此類服務的費用。

匈牙利境內真實居住地址證明

只有在申請人提供真實地址作為其住宿地點的情況下,才能簽發以研究為目的的長期流動居留許可。

在此過程中,移民當局可能會要求提供除強制性附件外的其他文件,以確定案件的相關事實,並可能採取進一步的程序步驟。行政時限不包括從收到補正通知到履約之間的時間長度。

申請提交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能夠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附上文件。如果申請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的,則補缺通知和遺失文件的提供也將通過電子方式進行。

有效期

以研究為目的的長期流動居留許可可以發給研究人員 365 天,也可以發給他/她的家庭成員 360 天。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確定為不超過第一個成員國頒發的研究人員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應計的權利和義務

• 持有有效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有權免簽證入境,並有權在一百八十天內在申根成員國境內居留不超過九十天。

• 第三國國民應保留住宿登記表以證明符合登記要求。第三國國民必須妥善保管收到住宿地點通知後收到的確認單,並始終隨身攜帶。第三國國民搬遷時,應在三日內參照新居住地所在地,通知地區管轄主管部門

• 持有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應報告在匈牙利境內出生的孩子(也是第三國國民),並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 法律規定的兒童自然身份資料;

– 兒童旅行證件的詳情;

– 孩子的住所地址或家庭住址。

• 如果第三國國民的旅行證件或居留證丟失、被盜或毀壞,他們有義務立即向移民局[國家外國人警務總局的地區局,任何警察局]報告。移民當局應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此類報告。如果隨後找到了推定丟失並報告的旅行證件,應立即通知移民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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