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法律區分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和以有償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基本區別在於,根據匈牙利法律,有酬活動是一種企業家活動,即某人希望留在匈牙利以在公司內或作為個人企業家開展業務活動。在匈牙利工作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希望在僱傭合同的框架內從事從屬關係的活動,則可能需要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
持有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或以有報酬的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而可以進行的活動屬於賺取收入的活動。但是,可以通過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居留許可來進行賺取活動。
以有酬活動為目的簽發居留許可的一般條件與其他居留許可相同。這些是以下內容:
如果出於有酬活動的目的獲得居留許可,則可以特別通過以下方式驗證居留目的:
以有償活動為目的簽發居留許可的特殊條件如下:
基於 b) 點,第三國國民可以有效地要求居留許可,如果
當申請人是商業組織、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實體的所有者或執行官,並且在此職位之外,申請人希望在企業中從事實際工作時,這些類型的居留許可之間存在邊界。由申請人擁有或領導的組織或合作社。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實現上述 b) 條件之外——在單一的申請程序中,應要求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而不是以有償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請求中附上一份關於僱傭關係的預合同或任何其他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這些文件是高管或公司成員為業主或高管活動之外的工作簽訂的合同。
在本案中,移民局除了僱傭關係的預先合同或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外,還可以要求核實上述特殊條件的存在。
以有償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每次可以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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