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邀請函

邀請函的請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 匈牙利公民;

· 具有移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或已在匈牙利獲得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並持有長期簽證或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

· 擁有自由遷徙和居住權的人;和

· 在匈牙利成立或註冊的匈牙利法人或非法人實體或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實體。

東道主在邀請函中承諾為受邀人在匈牙利境內逗留期間提供食宿和經濟支持,並且除非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將支付醫療費用和費用該人離開的費用。

如果主辦方是法人,則本法規定的該主辦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其繼承人根據民法承擔。主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時,自然人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承擔本法規定的主人的義務。

提交申請及相關流程的信息

要求:填寫完整的表格和規定的附件,支付程序費。

請注意,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親自到當局面前,但因健康狀況無法出席的除外。

在邀請函上加蓋官方認可的請求應親自提交,如果東道主是法人,則由授權代表提交給地區管轄局,參考請求人的永久或臨時住所或住宿地點,或法人的註冊辦事處。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東道主的健康狀況證明是合理的,可以向主管地區移民當局申請免於親自提交申請。

申請在邀請函上加蓋官方簽注的,可以在移民局電子平台註冊後以電子方式提交,以啟動程序。

該程序的費用為4,000 匈牙利福林,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理事會提供的支票)支付。在“評論”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邀請函”。  

區域局應評估邀請函請求的15天內,或八天之內,如果被邀請的第三國國民的入境和居留需要在經濟,文化領域匈牙利重大的國家利益的基礎上,科學或體育。

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在決定作出後15日內向一審機關提出上訴。如果上訴是延遲提出的,或者由有權這樣做的一方以外的人提出,並且如果申請人在上訴中提出了他/她在決定通過之前知道的任何新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的,一審機關應不經審查案情駁回上訴。上訴證明的行政服務費為HUF 5,500, 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理事會提供的支票)支付。在“評論”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邀請函上訴”。

申請時必須提供

住宿的提供可以特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核實:

· 提供住宿的住宅物業的所有權證明文件,以所有權摘要的形式在迄今為止的 30 天內發出;

· 住宅租賃合同或住宿聲明;

· 商業住宿的預訂證明;

· 其他可靠的手段。

對足夠的生活經濟手段的要求,尤其可以核實:

· 如果主持人是自然人:

o 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o 通過賬戶餘額報表或銀行交易報表;

o 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證明;

· 如果主辦方是法人:

o 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o 通過賬戶餘額報表或銀行交易報表;

在此過程中,移民當局可能會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以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也可能會採取進一步的程序步驟。行政時限不包括從收到補正通知到履約之間的時間長度。

申請提交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能夠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附上文件。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也可以親自向移民主管部門提交必要的文件,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有效期

主管當局應根據所有當時的情況確定邀請函的有效期(以天為單位)。

邀請函的最長有效期為 365 天。

應計的權利和義務

• 每份邀請函都必須由主持人簽名。

• 主管部門應向主辦方發出邀請函。將其交付給受邀者的責任在於主持人。

• 邀請函本身不構成進入匈牙利領土的權利。

• 與開除相關的費用應由被開除者承擔,或者——如果缺乏必要的經濟手段——由他/她的東道主承擔。

如果主辦方是法人,則本法規定的該主辦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其繼承人根據民法承擔。主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時,自然人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承擔本法規定的主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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